2007/12/06《自由時報》D8頁:〈泰瑞海契豐唇惹禍 被代言廠商告〉,這位美國演員與某家豐唇商品簽約代言,卻三不五時稱讚另一品牌的產品,於是被告上法院。先前還有日本歌手濱崎步為某家相機代言,自己卻使用另一家相機的報導。引人反思「名人代言」的現象。
過去商品廣告是由「廣告明星」演出,大家知道那是扮演,演員只是表達的工具,誰來演不是重點,沒有人期待演出者在真實生活裡使用廣告的商品。漸漸地,廣告明星成為明星,或者知名演員被找來拍廣告,廣告中的人物不再是張三李四,廣告也有意利用知名人物的號召力來加強品牌認同。到了現在,「名人代言」已經成為一種潮流;各種各樣的名人(celebrities)只要在媒體上露過臉(特別是電子媒體)就有了代言的價值。於是有名教授為冰品代言、名導演為奶粉代言,乃至於名女人為減肥藥代言等,不一而足。
代言是以「我使用這樣的商品,所以我向你推薦它」這樣的訊息來行銷的,也就是說是基於代言人本身的公信力來為產品背書。但是實際上,代言人不見得使用代言的商品,如本文開頭所引的例子;甚至有些可疑的藥品廣告,代言人根本是說假話,假造使用後的效果。這種浮濫的代言現象,顯現的是公眾人物「無惜面底皮」,只要向錢看。若是愛惜羽毛的人,豈會輕易為商品代言、背書;一旦代言之後,商品有瑕疵甚至出紕漏,代言人豈無責任?
寫到這裡,回想10幾年前在英國看到的1則報導,泰晤士報(The Times)曾經找過梅傑首相(John Major)拍平面廣告,被梅傑拒絕了;這位拘謹的政治人物回絕的理由是認為有利益衝突。補充一點,梅傑在位時一直被認為是一位枯燥無味的政治人物,下台之後卻被爆出與女閣員曾有曖昧關係,甚至初入社會在銀行工作時,就有過和歐巴桑的不倫之戀。木頭人不只有原則,感情生活還相當多彩呢。
2007年12月8日 星期六
名人代言
標籤: 見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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