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高法院趕在他˙馬的就職前宣判他的特別費案無罪定讞。雖然認定特別費不是給首長的實質補貼,等於否定了高等法院無罪判決的理由,卻仍然以檢方「僅僅就首長特別費的性質作爭執,很空泛指摘違法,所以導出原判決違法,究竟原判的事實認定,檢方都沒有做具體主張,因此我們認為檢察官的上訴是違法的。」
我不是法律人,老實說我看得霧煞煞。最高法院的英明法官們,原判決不就是立基於特別費屬於實質補貼,所以認定他˙馬的不違法嗎?既然你們已經認定特別費不是實質補貼,必須「因公」支出,那麼他˙馬的拿特別費買早餐吃、為女兒付在美國刷信用卡的賬單,這些難道都是因公支出?請問那半數直接轉入私人賬戶的特別費,又是如何因公支出的呢?
我不才,每年也有少少的二、三萬元特別費可支用;明天我就追隨偉大領袖總統馬公的腳步,拿老婆的信用卡賬單給主計核銷,希望你們也能赦我無罪。
認定是實質補貼所以沒罪;認定不是實質補貼,所以也沒罪。他˙馬的法院乾脆規定止要是他˙馬的被起訴,一律無罪!
「主觀上沒有犯意,客觀上沒有使用詐術」,太經典了;以後搶劫犯被逮到,都可以援引來脫罪─「主觀上我不認為從銀行拿一些錢出來用有什麼錯;客觀上我是光明正大從行員那裡拿到錢,沒有施行詐術」。我看最重要的是法官們主觀上認定他˙馬的沒有犯意,用字過於精簡,把重點都省略了。
2008年4月24日 星期四
喜歡嗎?爸爸用特別費買給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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